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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状态必须书面描述并由双方签署

2006-08-08 DL n.º 160/2006, art. 3.º n.º 2

2006 年第 160/2006 号法令第 3 条第 2 款规定,适用的规章以及「描述标的物及其附属部分、以及整栋楼宇保存状态的文件」,必须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并**由双方签署**。

同一款还规定:缺少该文件、或有遗漏或疑义时,适用民法典第 1043 条第 2 款——即推定标的物交付时状态良好。

实务中,退租时押金的争议就是靠这个定的。没有签署的物品清单,房东想扣损坏赔偿,就得自己证明那处损坏当初不存在。

注意关键点:文件必须**签署**。附上了但没签字的清单不满足这条规定。


出处:https://www.pgdlisboa.pt/leis/lei_mostra_articulado.php?nid=2529&tabela=leis

本文为对法条的整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情形请咨询葡萄牙执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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