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典第 1097 条(经 2012 年 8 月 14 日 Lei 31/2012 修订)规范房东对定期住宅租约自动续期提出反对的条件。
第 3 款有一条很多房东都会踩坑的规定:「房东对合同第一次续期提出反对,须待自合同订立起满三年才生效,在此之前合同持续有效」。
实务中,一份一年期、带自动续期条款的合同,房东就算在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寄出了通知,也不能在一年后就收回房子——合同会一直续到满三年为止,跟约定的初始期限长短无关。
唯一的例外是第 1102 条、第 1103 条规定的「房东自住或供一等直系血亲居住」而解约,这走的是另一套制度,不受这个三年最低期限约束。
出处:https://www.pgdlisboa.pt/leis/lei_mostra_articulado.php?nid=775&tabela=lei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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