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了欠租三个月之外,租客在 12 个月内迟付租金超过八天、累计四次以上(连续或间断均可),房东也可以解约。
但同一条第 6 款设了一个前置条件:房东必须在**第三次迟付之后**,以带回执的挂号信通知租客,表明打算据此终止租约,之后才能解约。
这个要求很容易忘,而且事后补不了。第三次迟付时没寄信,这条理由就用不了。
回执要留好,那是履行了这项要求的唯一凭证。
出处:https://www.pgdlisboa.pt/leis/lei_mostra_articulado.php?nid=775&tabela=leis
本文为对法条的整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情形请咨询葡萄牙执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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